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组织机构选举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的组织和行为,保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选举工作应当遵循“民主、公开、规范”的原则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。
第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常务副理事长1名,秘书长1名,副理事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名。
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二章 选举机构
第五条 成立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,由学院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学院(校区)负责人以及在相关行业、领域较有影响力、拟加入理事会的代表组成。其主要职责为推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。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。
1.制发会员参会代表证;
2.向大会提交候选人名单;
3.公布选举纪律,组织选举;
4.公布选举结果。
第三章 候选人条件
第六条 理事会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.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,在相关行业、领域具有广泛影响;
3.热心教育事业,积极关心、支持学校发展;
4.有履行理事会职责的愿望和能力。
第四章 选 举
第七条 理事会选举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。
第八条 选举方式
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由大会等额选举产生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后聘任。
第九条 推选程序
1.领导小组广泛征求意见,等额提名候选人名单,并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2.在大会上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,选举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。
3.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,选举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4.公布选举结果。
第十条 有关的规定
1.大会须过半数会员参加方能召开。
2.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选举,须经出席大会2/3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3.理事会会议须过半数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。
4.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选举,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2/3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艺术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