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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组织机构选举办法

2024年01月02日  浏览量: 10 次  来源: 艺术学院  作者:   发布: 艺术学院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的组织和行为,保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选举工作应当遵循“民主、公开、规范”的原则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。

第三条 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常务副理事长1名,秘书长1名,副理事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名。

第四条  理事会成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第二章   选举机构

第五条  成立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,由学院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学院(校区)负责人以及在相关行业、领域较有影响力、拟加入理事会的代表组成。其主要职责为推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。
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。

1.制发会员参会代表证;

2.向大会提交候选人名单;

3.公布选举纪律,组织选举;

4.公布选举结果。

第三章   候选人条件

第六条  理事会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2.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,在相关行业、领域具有广泛影响;

3.热心教育事业,积极关心、支持学校发展;

4.有履行理事会职责的愿望和能力。

第四章    

第七条  理事会选举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。

第八条  选举方式

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由大会等额选举产生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后聘任。

第九条  推选程序

1.领导小组广泛征求意见,等额提名候选人名单,并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
2.在大会上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,选举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。

3.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,选举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
4.公布选举结果。

第十条 有关的规定

1.大会须过半数会员参加方能召开。

2.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选举,须经出席大会2/3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
3.理事会会议须过半数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。

4.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选举,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2/3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五章    

       第十一条  本办法经艺术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