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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章程(试行)

2024年01月02日  浏览量: 103 次  来源: 艺术学院  作者:   发布: 艺术学院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本理事会的名称是: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会)。

第二条 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院理事会规程(试行)》和《泰山学院理事会章程》设立的,由相关方面代表参加,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、协商、审议与监督机构。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是实现我院科学决策、民主监督、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。

第三条 理事会的宗旨是:推进艺术学院建设,健全学院内部治理结构,强化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,聚集办学资源,提升办学活力,促进学生共育、人才共享、资源共用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、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区域社会能力。

第四条 理事会的主管单位是泰山学院艺术学院。

第二章  组织机构和职责

第五条 艺术学院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,也可更多。主要由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美术馆、艺术馆、中小学、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代表以及校友、社会知名人士、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。以职务理事为主,个人理事为辅,职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委派。凡自愿遵守理事会章程,恪守理事会宗旨,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组织均可成为理事单位。个人理事由杰出校友、社会知名人士、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院相关人员等担任。

第六条  艺术学院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开展活动,履行以下主要职责:

(一)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及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,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;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;

(三)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;

(四)就艺术学院的发展目标、学科建设、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战略规划、重大改革举措进行咨询;

(五)就学院开展校企合作、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,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;

(六)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、整合资源的目标、规划等,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;

(七)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,就学院的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,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;

(八)主管单位和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。

第七条 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、常务副理事长1名、秘书长1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,经理事会推选产生。

第八条  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和履行职能可设常务理事若干名,成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()()()()()()项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九条 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
(三)督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条  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;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
第十一条  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一般2-3人,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。其主要职责:

(一)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;

(二)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联络工作;

(三)负责组织协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;

(四)筹备理事会会议,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
(五)负责理事会的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

第十三条 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十四条  理事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
第十五条 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(二)因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 

第十六条  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理事会领取薪酬。

第三章  议事规则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,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根据情况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会议程序:
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
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方能召开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,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(如修改章程、人事任免等),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第四章 理事的权利和义务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的权利

         (一)本会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         (二)对理事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
         (三)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
         (四)同等条件下享有转化学院师生的科研成果、进行科技合作和科技成果转让、咨询的优先权等;

         (五)同等条件下优先利用学院平台,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,共同建立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基地,联合创办研究所、研究中心、实验室,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和进行新产品研发等;

         (六)理事单位可以在学院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,优先选拔录用学院毕业生;

(七)学院通过共同举办继续教育、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班等,在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方面,为理事单位提供优质服务;

(八)由理事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奖励基金、文化景观、基础设施、大型设备等,在符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,可以理事单位的名义进行命名;

        (九)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
        (十)退会自由;

        (十一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          第二十五条 理事的义务

        (一)遵守本章程;

        (二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        (三)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活动;

        (四)为学院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帮助;

        (五)为学院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支持帮助;

        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
        (七)加强沟通、团结协作,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;

        (八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五章    

第二十六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章程经过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九条 艺术学院理事会章程参照学校理事会章程制定。

第三十条 本章程由泰山学院艺术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